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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201204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发展二路城峰中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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