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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89********,汉族,本科文化,云南**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现场查获。经对朱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87.9l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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