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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烧烤店厨师,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1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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