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湘******号“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朱某某血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临)公(刑)鉴(化)字【2019】YC0047号”酒精检测鉴定报告,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样提取和送检过程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酒精检测鉴定报告不具备证据能力,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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