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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月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L****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怡康花园路段时下车,后张某某驾驶该车辆离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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