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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居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坊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00.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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