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集团员工。住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西路***集团宿舍。(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湘A5****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雪枫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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