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岳阳市**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在本市岳阳楼区沿**路向**路交汇处行驶时,发现远处有交警查酒驾,遂提前调头欲躲避检查,后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辅警余某某依法拦停。经鉴定,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伤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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