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10分,曾某甲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步云桥镇圆通快递出发前往新和居委会,当行驶至步云桥镇财税所地段时,遇行人曾某乙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往前正常行走时,因避让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行人曾某乙,造成曾某乙受伤、于2019年11月1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1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甲与被害人家属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一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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