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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绰号曾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在其位于六枝特区木岗镇家中喝了两瓶啤酒。19时许,曾某甲之妻周某某因怀孕有先兆流产征兆,曾某甲遂驾驶贵B****5号小型轿车,欲送周某某至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之后,曾某甲驾驶贵B****5号小型轿车沿都香高速由落别往六枝方向行驶,行至都香高速253km+000m(六枝东收费站)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经鉴定,曾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动机是紧急就医,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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