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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思漾,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米易县激情广场宁江路向米易县肖妈路口停车场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20. 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人体血样。2020年8月2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人体血液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05. 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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