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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街**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5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沿江大道"华夏银行"对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从送检的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21mg/100ml,已达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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