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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2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贵州省**北路建安小区A栋二单元302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路**号**幢**室。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7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原王朝大酒店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

当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曾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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