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持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赣州市章某某**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路**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朋友吃晚饭、在娱乐城唱歌期间均饮酒。次日0时35分许,曾某甲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于都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瑞金路路口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曾某甲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口头传唤曾某甲至酒驾整治采血车处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2020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被书面传唤至赣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液视频光盘1张;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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