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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36分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芙蓉新城”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 9mg/100ml。当晚,曾某某经口头传唤到瑞金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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