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专科,广西**部**处**,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单元**房,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广西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聚点酒吧饮酒后,驾驶粤B****J号牌小型客车沿着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立交掉头,后在竹溪大道民歌湖段辅道路临时检查点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曾某某静脉血液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曾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4.9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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