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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住南宁市兴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3日20时许,曾某某醉酒后(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9.5mg/100ml)驾驶桂A****6号两轮摩托车搭载莫祖明沿仙葫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适有吴东驾驶浙C****0号小轿车沿仙葫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仙葫大道蓉茉大道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莫祖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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