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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88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驾驶浙C38****轻型栏板货车,由**平水桥村往灵溪镇灵江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3时39分许,途经**灵龙大道1KM+200M处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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