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3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路**号**栋**室,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企业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0月25日02时04分许,驾驶粤B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同日02时13分将其带至深圳市恒生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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