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宁都县梅江镇**村出发,前往宁都县梅江镇**大道**KTV唱歌。20时40分许,途经宁都县**镇**道**队**路段时,被路面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曾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ml。当执勤民警对其它车辆进行检查时,曾某某趁机徒步逃离现场,导致无法对其抽血化验。2019年11月26日,曾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供述了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