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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赣M*****小型汽车从施尧路出发,途经抚河南路,在南昌市西湖区**路**立交桥口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将曾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7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书人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和血样检测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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