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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郫花路中信大道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现场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56.9mg/100ml。

2020 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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