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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住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碧,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武某某南三环路五段109号亚细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与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灰色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成都市武某某南三环路五段109号亚细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门前空地出发,经南三环路五段内侧辅道、川藏立交桥下出城、聚龙路,驾车行驶至聚龙路与太平园西路交叉路口西口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7.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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