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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0时许,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醉酒(经检验,曾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8.28mg/l00ml)驾驶一辆粤S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桥底路段时,被南城大队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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