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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0********,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即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民委员会新屋基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云南兴隆乡保宁村沿206省道往高县罗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206线343公里+500米处时,与未按规定超车的秦某某驾驶的川******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挂碰,造成曾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曾某某与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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