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22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3********,四川省安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 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岳阳镇海慧路公交站台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05mg/1O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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