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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9****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长虹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2.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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