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喝酒后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000****)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广佛新干线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2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