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Q3****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邓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5mg/100ml,属醉酒。
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未发生交通事故,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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