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祝**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公司**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段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炭山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县藏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45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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