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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86********族,中专文化程度天祝**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司**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25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段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炭山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县藏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45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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