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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酒后驾驶浙JZ2****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横溪镇西二路与东西大街交叉口,与曹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后驶离现场。同日21时许,民警在本县横溪镇**村办公楼路段将曹某甲抓获。后经抽血检验鉴定,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对受害人曹某乙伤情鉴定,曹某乙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曹某甲赔偿曹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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