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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住**街道**大道**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APP上看见有人发帖求购传感器,其在不具备传感器供货条件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吴某某联系并谈好交易后,在网上搜索一个公司并用软件生成该公司公章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一份假的传感器销售合同。2020年04月15日,被害人吴某某在位于坪山区**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转账14400元货款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就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删除。 

2020年04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大道**号附近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44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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