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甘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4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宁区586号路与安宁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8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