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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69********,汉族,初级中学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O****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07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前岭村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26.30mg/100mL。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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