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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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