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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73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泰康路南段实验小学对面出发途经泰康路、黄河路、昌林路、后八十户通往十六团水泥路,行驶至景泰县景八公路1公里处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7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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