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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大厦**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坝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2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办案区并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3月2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2.6mg/100ml。

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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