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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粤RE****小型轿车沿郴州市民权路九子塘路口由北往南行驶至郴州市民权路五岭公园门前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曹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2mg/l00ml。公安民警遂将曹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0mg/100m1,属醉酒后驾车。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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