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其朋友在红花岗区忠庄客运站对面巷道内吃宵夜。三人饮酒后联系代驾驾车回家,因代驾无法找到车辆具体位置,故曹某某经与代驾沟通后,便驾驶车牌号为贵C8****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至海尔大道路口后,让代驾驾驶车辆。当曹某某驾驶白色现代车右转进入海尔大道时,该车左前侧车体与正在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4****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侧车体相挂,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故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13mg/100mL,后将曹某某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89mg/100m1。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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