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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单元**室,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遵义市人民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 2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Z****号机动车,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往红花岗区保利未来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大兴路电信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1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9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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