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7********,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园**区**号楼**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35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家坪十字西1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40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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