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琼DB****号牌小型轿车在万宁市国道223线205K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7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留的小型轿车1辆;
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车牌号查询结果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被不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燕
书 记 员:熊彬娜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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