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大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昆高速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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