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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职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2时许,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工业大街某某医院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曹某某进行检测呼气值为112mg/100mL,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曹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7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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