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12,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五届湛河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佳苑**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平顶山市新城区杏花楼饭店聚餐饮酒,21时30分左右结束后,其驾驶车牌号为豫DJ**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长安大道行驶到未来路,后沿未来路行驶,22时05 分到未来路东段新华区法院东约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曹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后,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7.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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