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镇**村**号,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个体业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黄岛区**街道办事**村村内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入路左,与停在路边的鲁******号蓝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在送检的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1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赔偿对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方为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发生轻微事故但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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