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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性别: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小型轿车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江南路与渡口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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