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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7****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与海三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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