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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小客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官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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