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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甲,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群众。公民身份号码:610322XXXXXXXX3313,大专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XXX村XX组X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XX城XX号楼XX单元XXX,自由职业。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饮酒后驾驶驾驶陕CX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32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醉驾摩托车,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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