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87********,藏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快递点工作,户籍地四川省**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暂住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巷**号。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因自己的驾驶证由于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扣留、停止使用,为应付交警检查,于2019年10月,通过 “龙华”伪造了贴有其本人照片,姓名为其表哥肖某某,证号为5107261986********的C1D驾驶证一本。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驾驶其工作单位车牌为苏*****小型客车行驶至江阴市**大道与**路口时,遇交通检查,因未能出示驾驶证,车辆被暂扣,其工作单位负责人从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的面包车中找到该本伪造的驾驶证后至现场交给交警查验,被查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伪造的驾驶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四川省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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