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87********,彝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大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幢**室。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弥勒市城区**路**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情节。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不起诉人普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