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18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在东莞市寮步镇牛杨村某某饭店工作,现住东莞市**镇**村**饭店宿舍(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8日因不符合疫情期间收押条件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于案发时与被害人钦某某是情侣关系。于2020年4月14日下午,晏某某发现被害人钦某某通过手机跟其他女孩子聊天,就生气地将钦某某手机中的女孩子联系方式删除,并跟钦某某因此发生争吵。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钦某某当时去到晏某某位于东莞市**镇**村**电子厂宿舍303房内等晏某某,钦某某当时打算跟晏某某谈删除手机内女孩子联系方式的事宜。晏某某当时喝了酒回到宿舍303房,晏某某跟钦某某就删除手机女孩子联系方式一事进行协谈。期间,303宿舍房内没有其他人。晏某某跟钦某某在协谈期间发生争吵。晏某某用右手扇了钦某某一个耳光,钦某某被打后顺势用左手打回晏某某约两个耳光。两人相互扇了对方若干个耳光。接着,钦某某用双手抓住晏某某双手,将晏某某按贴在房间内的墙壁上,晏某某在大喊。约三分钟后,晏某某不呼喊了,钦某某将手松开。两人此时分开了,并没有继续发生冲突。钦某某见到晏某某的化妆品掉在地上了,就弯腰去捡地上的化妆品。晏某某此时拿起房间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并往钦某某身上划过去,划伤了钦某某左颈部前外侧(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钦某某颈部受伤出血后便马上从宿舍303房逃跑到某某厂门口保安室,晏某某期间持刀追赶钦某某。当时在保安室值班的保安易某某见状将晏某某拦截了下来,并从其手中夺走水果刀。公安机关接报后马上派出警力到场处理。期间,钦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晏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21时许从东莞市**镇**村某某电子厂被公安机关依法口头传唤至横坑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水果刀,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钦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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