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58********,汉族,专科文化,系长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2017年2月在通化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不仅用自己所在的长春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帮助丛某某(另案处理)串通投标,还介绍吉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帮助丛某某串通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投案自首人员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某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